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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9/5/6 10:44:43  浏览:3604

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张某驾驶贷款购买的重型自卸货车不慎将骑电动车的董某刮倒并拖行数十米,造成董某多处骨折碾转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皮肤瘢痕形成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髋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左下肢瘫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花费几十万的医药费。董某要求张某及其配偶徐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徐某是夫妻,张某贷款购买肇事货车从事运输,其收入用于家庭和归还银行贷款,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张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为侵权责任纠纷,肇事车辆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车辆实际驾驶人和所有权人是张某。肇事车辆系张某独自一人在2016年贷款11万元所购买,张某驾驶车辆的收益陆续用于还车贷,徐某未享受该肇事车辆的运营收入,该案交通事故赔偿款应系张某的个人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张某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本案是张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侵权行为的债务,所产生的赔偿为侵权之债。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不能将张某驾驶货车过错所产生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将货车日常合理合法的费用列为夫妻共同债务。侵权之债不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故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再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而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且张某与徐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综上,本案侵权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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