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该来说,对夫妻双方基本都是透明的,一个月对方到底挣多少钱,基本都会知根知底,这一块的数额基本确定,除非是有些全职太太对于上班的老公隐形收入不知情,这倒是又可能。但是,现在的80后、90后夫妻都讲究的人格独立,自己的工资收入自己保管,虽然银行开设的有夫妻共同名称联名账户,但是咱们中国人对这个不太感冒,使用的非常少,相反外国人使用的非常多,夫妻平时都是往这个联名账户内存钱,自己名下的工资账户仅仅留存少量的零花钱,平时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从联名账户内进出,这样用钱夫妻都知情,自然无法转移。
如果夫妻名下的工资存在各自卡内,夫妻之间也应该养成定期互相督促账目公开的情况,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共同决定如何使用,不能像有的客户那样,结婚三年了,对方一个月赚多少钱都不知道,对方的工资到底放在哪个地方也不知道。黄律师曾经有个客户,夫妻结婚三年了,老公的收入一个月2万左右,很高了,确实平时开销也是老公复杂,可是剩余的钱,作为妻子根本不知道到了哪里,到离婚的时候才发现,老公每个月都将工资取出,现金存给他妈妈名下了,从结婚第一个月就这样做,这样的婆婆对金钱掌握的就比较严了。而作为妻子的根本不知情。
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打官司,对于存款隐早已将钱取出了,后者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掉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肯给你去查就不好说了,看法官的心情,如果法院不给你调查,只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你即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肯定不会给你调查。
离婚案件,法院不受理调查夫妻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即使是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账户也不行。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必须以银行记录为证,每笔数额必须是具体存在的,不能是自己推断出来的。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到底是多少钱,只从理论上推断钱款数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在私企上班,一个月工资至少一万五,我就算他每个月开销叁仟最多,一年花费4万块,至少还有十几万的工资下落不明”;这些猜测是没有多大用的,法院很难支持这种算法。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都花掉了”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对于银行记录上的具体数额的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根本不会采信的。
律师在帮助你争取的时候,通常从存款取出的时间、数额、频率等方面入手,否定掉对方都花掉了的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黄律师提醒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凭据,对方银行卡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等等都有留存备份,以便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