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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时间:2016/4/12 8:57:47  浏览:3918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亲属作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应诉。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书面处理意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书面意见可经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后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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