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不管是哪一种,男女双方都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离婚。那么离婚诉讼,被告在国外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诉讼法院的管辖,即要想那个法院起诉才是正确的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当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据国内法决定。 3.被告居住在国外,原告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外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国内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 4. 在国内结婚且居住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是并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便是离婚诉讼,被告在国外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沈阳著名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