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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2次假离婚躲债 “丢”俩媳妇4套房
时间:2015/5/22 10:07:52  浏览:3202

沈阳离婚12年涨2倍多 7成女性主动

 先后共损失600多万,男子如今身无分文,欲哭无泪

  为了躲债,男子竟然先后两次假离婚,但最终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第一次,他变心了;而第二次,对方变心了。两次假离婚,男子共损失了600余万元,落到如今妻离子散、身无分文的地步,男子欲哭无泪,“早知道如此,就该诚信做人。 ”

  为躲债“净身出户”

  今年58岁的高强是我市一家个人独资装饰公司的经理,已经离了两次婚,每每谈及此事,他都会很伤心。 2009年9月份,高强承揽了一栋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由于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装修完工后,卫生间突然漏水,室内办公设备大部分因淋水损坏。发包方向高强索赔损失50余万元。高强的一个朋友给他出了主意,让他跟爱人立即协议办理“假”离婚,将共同财产三套房子全部给妻子,高强净身出户。将来即使发包方将高强起诉到法院,也会因为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

  高强的爱人大菊起初不同意“假”离婚,高强说,“我们就是走个形式,‘离婚不离家’,过这个坎后我们再办理复婚手续。 ”之后,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跟妻子生活,三套合计价值超过300万的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高强“净身出户”。

  变心娶了女同事

  发包方了解到高强离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后,没有到法院起诉高强。经双方协商,发包方要求高强写下一张保证书,等高强有能力时,给付赔偿款30万元。

  后来高强的公司经营情况好转,2010年12月份,偿还了发包方30万元债务。高强公司的会计小菊是个31岁的大姑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知道高强离异后,主动向高强抛出了橄榄枝,2011年10月份,高强背着前妻大菊,又跟小菊登记结婚。

  大菊知道后气得差点背过气,后来咨询律师,才知道,自己跟高强离婚后,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就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强与小菊登记结婚,完全是合法的,自己无权干涉。

  2012年6月份,高强和小菊在西岗区八一路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装修之后二人便住了进去,前妻大菊和女儿跟高强彻底“断绝”了关系。

  对方变心人财两空

  去年,装修业不景气,高强的公司赔了,几乎维持不下去了,除欠材料款100余万元之外,还拖欠了职工工资20多万元。高强的朋友又给高强出了个主意,让他跟小菊“假”离婚,将八一路的房子归小菊所有,让公司倒闭,来年再注册个公司,以免债主起诉查封房子。

  高强便跟小菊协商“假”离婚,没想到小菊痛快地答应了。去年11月份,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归小菊,高强净身出户。

  今年春节高强回老家过年,正月十六从老家返回后,发现房门钥匙换了,自己回不了家,便给小菊打电话,通话不到一半,高强便瘫坐在地上。原来,小菊已与同乡小峰登记结婚,还说如果高强再骚扰她,她会立即报警。无奈之下,高强又给前妻大菊打电话,却遭到大菊的辱骂,高强成了身无分文又无家可归的人了。

  律师说法

  “假离婚”根本不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消灭。不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情况。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律师提醒,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同时,对于高强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的问题,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主起诉高强,法院判决后应当通知高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也就是说,判决书下达后,离婚超过一年,就不属于以离婚逃避债务。 ”高强以离婚方式规避应当履行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如果高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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