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热门专题 | 最新动态 | 涉外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收养 | 涉外结婚 | 婚姻问与答 | 诉讼指南 | 财产赠与 | 财产分割 | 法律文书
最新案例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涉外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结婚相关 >> 详细
涉外婚姻办理需知
时间:2015/5/14 9:07:43  浏览:4087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二、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人登记结婚,双方须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登记结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男女双方完全自由,且符合一夫一妻制;

  (2)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均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当一方为外国人时,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可应当考虑其本国法律。

  四、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目前,新疆分别在喀什、乌鲁木齐、石河子和伊宁4城市设有涉外婚姻登记点,巴州户籍的公民可就近选择登记点。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六、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七、华侨、台港澳同胞申请和内地公民结婚双方需具备哪些证件材料?

  (一)内地公民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华侨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公证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港、澳同胞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同胞由公证机关或”海基会”出具,香港同胞由有关律师出具,澳门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会联合会,中华总商会或中华友商联合会等出具)。

  此外,华侨、台港澳同胞还需出具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健康证明;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配偶死亡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双方脱离关系协议书。

  八、配偶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内地公民同华侨,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并妥善处理并自愿离婚的,可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调解,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业务范围>>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首席涉外婚姻律师
国际认证律师:黄晓魁
首席律师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援助热线:15142021876
EMAIL:615705112@qq.com
涉外婚姻最新案例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 涉外婚姻看上去很美
· 常见涉外婚姻知识
· 警惕涉外婚姻的骗局
· 起诉法院离婚是否需要请律师
· 认识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 如何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离婚?
· 沈阳涉外婚婚姻登记需要哪些
· 涉台离婚公证比对应当怎样办
· 境外结婚证如何办理公证、认
热门专题更多
· 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本
· 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
·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
· 律师教你追回被转移的夫妻
·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
· 纠正离婚问题中容易被误解
· 沈阳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简
· (涉外)离婚时对方隐瞒工
·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有
· (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判

网站友情链接: 刷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投票指南 投票群 投票 Telegram电报账号 推特号 fb脸书账号

欲申请友情链接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QQ:615705112
紫泰精英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 ,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即时权威的解答。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聘请律师须知 | 业务范围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工作程序
Copyright(C)2005-2019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1017675号-1  EMAIL:615705112@qq.com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天鑫大厦801室  邮编:110000  
本站关键字: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涉外结婚 涉外收养 涉外继承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 沈阳涉外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网 沈阳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网 沈阳涉外家庭 沈阳涉外家庭离婚网 沈阳涉外家庭律师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律师
辽ICP备110176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