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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各国文化有差异,涉外婚姻不容易
时间:2015/3/18 11:47:19  浏览:3253

嫁个洋老公”或“娶个洋媳妇”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涉外婚姻因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婚姻维系不容易,往往容易酿成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一旦涉及离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女性更易陷入弱势境地。

承办的数起国内女性状告外国丈夫的离婚案,几名女性各有各的尴尬处境。因此提醒,涉外婚姻需谨慎而行。女性在选择“外籍夫婿”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更不应把婚姻当作出国跳板,否则很容易人财两失。

阿拉伯丈夫合法“纳妾”

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结婚。

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不久后来电告知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建议,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情网”。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

小云和勋离婚,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复婚。于是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不久后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实体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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