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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财产赠与 >> 详细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12/4/3 15:36:15  浏览:6424

      问:前几年我与丈夫商量买了一辆小型货车跑生意。今年我们不再搞运输,车就闲置在家。上个月,我丈夫的弟弟从我家把车开走了。我问丈夫怎么回事,他说送给他弟弟了,反正留在家也没有用了。我现在不同意就这么把车送人,可他弟弟不给车,也不给钱。而且他还说,车是他哥哥送的,我没有权利向他要钱。请问律师,我能向丈夫的弟弟要回货车吗?

      答: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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