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李某 (下简称女方),女, 1984年 1月7 日出生,汉族, 住 北京市某区
协议人:王某 (下简称男方),男, 1964年12月31 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
协议双方于05年9月28日 在上海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且年龄差距较大,现夫妻感情出现分歧。双方在达成本协议前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为了双方冷静思考,为了双方的个人幸福,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
1、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且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双方互不履行相互扶养之义务。
3、分居期间,各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对外借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二、分居的期限
分居时间为2年,自 06年12月1日至08年 11 月 30日。
三、分居结束时,双方可作如下选择: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正常夫妻关系;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协议不成,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本协议将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民事证据;
四、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五、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男方):
06年 11月 28日 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