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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一外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
时间:2019/3/2 9:22:45 浏览: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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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是涉外离婚存在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沈阳著名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现在就来说说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一中一外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一中一外涉外离婚案件的时候,只要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是居住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所能够,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给予受理,在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时,均适用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中国境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不论哪一方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的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出离婚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双方都是出国人员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在国内结婚并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的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是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3. 在海外结婚并且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比须由国籍所属国的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是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4.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是没有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该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会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来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受理一中一外涉外离婚案件时,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是有居所,我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是有居所的,那么原告住所地或者是居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或通过微信语音进行涉外婚姻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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