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问:我8年前在语言学校和现在的韩国妻子相识、相爱而后结婚。但是,我们婚后一直不和,现在两个人之间有一个3岁的小女儿。我想离婚,却不知道究竟适用是日本、中国、韩国哪一个国的法律?
答:国际结婚、国际离婚永远是身处国外的中国人的一个热门话题。最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1万多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另有1千多中国男性迎娶东洋爱妻。另外,在日中国人与韩国、中国(台湾)、美国等其他外国和地区的结为伉俪的人数也不下几百人。国际结婚,作为一种异文化结合的现象,有着更多的文化冲突和不安定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平均有一半的在日国际婚姻以分手为最终结局,同时,在日本的众多中国人的婚姻亦呈现出不稳定状态。“好嫁不好散”成了涉外婚姻的一大特点。下面,我从法律常识的角度,分析一下离婚的可能形式、运用哪一国法律以及国外离婚判决的日本申请执行等问题,供您参考。
一、涉外离婚的3种可能形式:
1、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这种形式最为圆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协议离婚外,在东亚地区如中、日、韩等国家均可协议离婚。
2、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3、一方从外国法院取回生效离婚判决,要求日本法院予以执行。
上述2、3的情况均有别于普通的国内法离婚,需要解决准据法运用(即离婚运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分别说明一下。
例一:夫妻一方为日本人,一方为中国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诉,运用日本有关法律;若在中国法院起诉,运用中国有关法律。
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国外国人,那就要运用本国法。如两个中国人在日本法院离婚,就要运用中国法。但中国大陆和台湾人的离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两岸法制没有统一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地认为就要使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日本法院将会采用他们认为与夫妇生活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地法。
例三: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外国,但在日本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运用经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问中谈到中国人与韩国人的离婚就属于这个情况。
例四:两个外国人在日本离婚,如与以上情况均不符合,那就运用最密切关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国法、经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例如一个中国大陆人与一个中国台湾人在新加坡相识、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半年前迁居日本就开始闹离婚,法院有可能运用新加坡法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中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对方突然从外国取回离婚判决,申请日本法院承认执行。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118条予以审查。
①是否为生效判决;
②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③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
④该判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⑤日本的判决是否在对方国也能得到承认。万一遇到这些情况,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确认的诉讼诉,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当然,我最后还想提醒一句,您慎重考虑,是不是还有破镜重圆的可能?毕竟,你们之间有一个爱情的结晶?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