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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庭审发言三要决:精、准、稳
时间:2016/3/12 10:15:42  浏览:1237

语言是律师的武器。不让律师讲话,无宁将律师杀掉。律师要敢说,要能说,否则律师将无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是,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说得多也不等于讲得妙。律师的法庭演讲面对是法庭、是控方、当事人,同时也有旁听群众。如何说服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如何折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旁听群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绝不能只图自己嘴巴痛快。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领略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如何做到精、准、稳。

1、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
  香港皇家大律师、美国大律师丹诺给人的印象是侃侃而谈滔滔不绝,效果是舌战群雄、扭转乾坤,于是,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律师必须能说,必须能言善辩,必须咄咄逼人。但是,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律师云天雾地夸夸其谈只能让人昏昏欲睡。律师天南地北漫无边际的演说只能招致法庭厌烦。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必须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只有抓住要领才能感动听众、影响法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律师犯不着要领、十分啰嗦的情况发生。比如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有的律师发表辩护词的前言部分,大量阐述律师的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先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2条辩护人范围的规定,接着是《律师法》第25条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然后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职责的规定,接着论述《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从而说明自己出庭是合法的,从而说明为被告人的辩护是合法的。一来二去20分钟过去却只说明了这个无关疼痒的问题。律师的委托手续提交给法庭以后,法庭已经核实了自己的辩护人身份,说这么多有何实际意义?在给贪污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若认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贪污罪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件,那么从犯罪主体入手谈清楚谈到位,完全可以达到给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目的。但是,有的律师却除了谈主体不适格以外,还要大谈特谈贪污罪的其它三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作为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缺少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便不成立的,这已经众所周知,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只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某个犯罪的一个要件,已经达到无罪辩护的充分条件,大可不必画蛇添足。

2、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律师也应当在事实和法律上两个方面下大功夫。法律是严谨的。律师是法律人,律师的发言必须准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攻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方是否有违约行为,除了从卷宗中找到事实根据以外,还必须对涉及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烂熟于心。泛泛的在辩护中说卷宗材料反映或者有证据证明怎么说、怎么说,或者泛泛谈到有法律规定怎么规定、怎么规定,只会授控方或者对方律师以把柄。如果控方或者对方律师穷追不舍,不免会给自己陷入难堪境地。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对被告人制作有几份讯问笔录?几份讯问笔录是否有出入?出入在什么地方?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的口供有没有差别?差别在哪里?被告人的口供有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有没有物证书证?物证书证有没有提交法庭?有没有配有照片?自己是否查验过?控方的证据链条或者证据体系是否形成?是否有漏洞?辩方的有罪证据有哪些?辩方的无罪证据有哪些?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的出入地方在哪里?如何排除不利证据?如何论证无罪证据的证明力?自己准备立论的证据是否扎实?控方手中还有其他证据没有?如何设防?作为刑事案件这么多的问号必须通过阅卷得到答案。对这些问号一一破解之时,才能说自己对案件的事实基本把握。民事案件,通过阅卷可以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看到资证原告观点的证据。通过分析证据不同的种类,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可以判别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对双方证据的查阅可以分析对方的辩论思路,发现对方的优势劣势,也可以发现自己一方不足。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阅卷权,可以找准适合保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入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新法不断颁布,司法解释也经常出现。如果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律师将会失去看家本事,久而久之会丢掉自己的职业。以挪用公款罪为例,除了《刑法》第384条规定以外,最高法院曾经颁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起施行)及《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第27次会议还通过《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检察院也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关于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两个批复。这些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如果不熟悉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诊断。如果只抱着一本老的法律汇编,拟写辩护词、代理词,发表辩论观点,可能由于自己的立论会与新的司法解释抵触而贻笑大方。

3、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
  俗话说有理不在言高。律师庭审发言大可不必声嘶力竭、大喊大叫。讲话一定要讲清楚,心平气和完全可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如果四两拨千斤、面中藏针攻击力更强,效果可能更好。法庭辩论不是地摊吵架,事无巨细不依不饶,往往适得其反。律师应当是有涵养的法律人,应当沉着应战,处世不惊。律师的发言应当是缜密的有逻辑的,言而有理,言而有据,才能说服人打动人,最终让人法庭采信。圈画不圆,不能自圆其说,宁可删除这些辩论观点,以免给法庭留下律师在胡搅蛮缠的感觉。
  人过一百,形形色色。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千差万别。素质低的当事人当庭谩骂律师的情形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并不是新闻。粗俗之人骂律师不是新闻,但是若律师骂当事人就可能是新闻。与当事人对骂只会减低律师的身价。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为当事人代理是法律赋予的律师的职责。如果出现有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情形发生,律师应当提请法庭对辱骂方进行制止、予以训诫,以保持良好的庭审秩序。若控方对律师的突然攻击,观点不在律师的预料之内,律师事先不曾准备,律师应当沉着应对、仔细甄别控方的观点和逻辑是否有明显漏洞,切不可慌不择路话不择言。如果控方的观点完全成立,律师不可以为挽回所谓的面子而强辩。法庭是说理辩理的地方。通过对事实的一步步澄清,随着对法律适用的一句句争论,帮助法庭查清事实、辨明适用的法律的条款,最后达到司法公正、不枉不纵,这是律师也是控方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律师应当咬文嚼字,但是在细枝末节上不可患得患失。原流氓罪分出的几个法条中经常出现“聚众”一词,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三人为众。如果“聚众”没有超过三人算不算“聚众”?就可以辩解。但是,被告人当天穿的什么衣服、犯罪时天气如何等,一般情况下,除非对甄别证据真伪有用外,可以当作细枝末节,弃之不理。
  辩护词也好,代理词也好,自己在发言之初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有口供,还有人证、物证,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者影响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如果要论证自己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做理论阐述,而且应当拿出自己当事人应当拥有不安抗辩权的证据,不能凭想象和推测。否则,为了让当事人看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立论极易会被攻破。对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支撑的观点进行立论只会透射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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