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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15/7/15 10:34:47  浏览:1367
我国《婚姻法》条1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存在,这是由婚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婚姻关系依法而设立,也可依法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设立与解除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主观行为。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一种自然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终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子女关系,只不过离婚后在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的具体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例如,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我国法律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是为了加强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此规定具有权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借口自己已离婚、子女不随自己而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样,成年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已离婚、不随自己生活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其它权利义务。也不随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如继承权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子女归对方抚养,就是对方的子女,与自己无关,因而拒绝负担抚养费、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或者认为子女由自己抚养,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接受对方给付的抚养费甚至拒绝对方看望子女。所有这些倾向和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真正理解《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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