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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一方是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
时间:2015/6/16 9:50:36  浏览:1278

婚后发现一方是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理由?

黄晓魁律师按,同性恋婚姻问题作为热门话题,最近频频见于网络,甚至不少媒体报道过同妻的悲惨<婚姻,那么作为同性恋的配偶一方,婚后发现一方是同性恋,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或者是否可以以婚姻无效为由撤销婚姻呢?

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中几种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是相对于可以准予离婚而言的,是指当起诉离婚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婚姻中有《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几种情形之一的,法院须准予双方离婚,法院几乎没有酌定的空间。

如果同性恋涉及的夫妻生活不正常的情形,应当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性恋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回答是否定的,即本身同性恋并不属于可以治疗的疾病,或者说其实他们根本没有病,也不需要治疗,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黄晓魁律师提醒】
在离婚案件中,能否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实践当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缺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在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且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是相对保守的,这种保守即使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也是法官自己作为家庭成员都不愿意任何一个家庭破裂的主观心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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