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夫妻离婚时,有过错一方是否会因过错影响夫妻财产分割?
【案情介绍】
上诉人邵秀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邵秀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此案系婚姻法修正后上海市首例判决适用过错责任赔偿的离婚案件。本案中薛国璋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家与吴某租房共同生活,违背了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薛国璋对配偶的抛弃与不忠,侵犯了邵秀丽作为其合法妻子的权利与尊严。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给对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邵秀丽在极度的精神痛苦下由亲属、朋友陪伴半夜“捉奸”,其行为虽不可取,但能为普通人原有。
鉴于邵秀丽提供的多项证据,综合起来已能充分证明薛国璋与吴某非法同居,且关系相对稳定、持续较长时间,故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无过错方邵秀丽获得损害赔偿,以金钱形式部分弥补了其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法院对于同居关系的这一掌握,与此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精神一致。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从加害方的过错程度及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加以确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薛国璋赔偿邵秀丽2万元也是比较适当的。
【律师评析】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卜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违反婚姻原则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