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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前协议具有公平性吗? |
时间:2015/4/27 20:50:17 浏览:3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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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婚前协议案例,女方在婚前签订婚前协议自愿放弃对先生的一切,包含现在(婚前)及(婚后)获得的财产权,甚至包含离婚后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此婚前协议书制定时,纽约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制定合约来免除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资助的责任,以避免另一方成为公众负担。因此,这样不公平的约定便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婚前协议的约定是否太过不合理或极为不公正,也是当事人有可能事后提出争执的。如果法 院认为一个合约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院也有权力宣告它为无效。
婚前协议书的好处很多﹐但对于任何一方都需合情合理﹐现在得势的一方不能误以为可以为所欲为﹐而强加此种一面倒的婚前协议书于愿打愿挨而无力还 手的一方。到最后如果闹上法院﹐而被法官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是以不公正﹑不合理的理由而宣告无效的话﹐那么先前努力用来保护自己财产的手段便全部前功尽弃。
因此,在您有意签定婚前协议书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即便您是被动的一方,也最好能够先咨询自己找的律师,带着他方所提出的建议条款让律师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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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涉外婚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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