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热门专题 | 最新动态 | 涉外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收养 | 涉外结婚 | 婚姻问与答 | 诉讼指南 | 财产赠与 | 财产分割 | 法律文书
最新案例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涉外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财产分割 >> 详细
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做的承诺有效吗
时间:2015/3/26 16:13:40  浏览:1075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呢?下面黄律师结合案例为您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介绍】

  陈某与郑某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某要求陈某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某提出离婚,则陈某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某分得一半,陈某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某遂提出陈某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观点分歧】

  陈某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某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法律分析】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某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某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陈某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某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某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某要求陈某写保证书,陈某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某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陈某提出离婚后,郑某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陈某的婚前财产。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业务范围>>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首席涉外婚姻律师
国际认证律师:黄晓魁
首席律师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援助热线:15142021876
EMAIL:615705112@qq.com
涉外婚姻最新案例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 涉外婚姻看上去很美
· 常见涉外婚姻知识
· 警惕涉外婚姻的骗局
· 起诉法院离婚是否需要请律师
· 认识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 如何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离婚?
· 沈阳涉外婚婚姻登记需要哪些
· 涉台离婚公证比对应当怎样办
· 境外结婚证如何办理公证、认
热门专题更多
· 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本
· 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
·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
· 律师教你追回被转移的夫妻
·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
· 纠正离婚问题中容易被误解
· 沈阳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简
· (涉外)离婚时对方隐瞒工
·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有
· (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判

网站友情链接: 刷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投票指南 投票群 投票 Telegram电报账号 推特号 fb脸书账号

欲申请友情链接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QQ:615705112
紫泰精英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 ,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即时权威的解答。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聘请律师须知 | 业务范围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工作程序
Copyright(C)2005-2019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1017675号-1  EMAIL:615705112@qq.com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天鑫大厦801室  邮编:110000  
本站关键字: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涉外结婚 涉外收养 涉外继承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 沈阳涉外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网 沈阳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网 沈阳涉外家庭 沈阳涉外家庭离婚网 沈阳涉外家庭律师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律师
辽ICP备110176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