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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涉外结婚 >> 详细
涉外结婚要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15/3/23 10:05:45  浏览:4556

第一,涉外结婚限制主体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①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②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人员
 
  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2、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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