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变化大 新法与时俱进
摘要:过去人们一提起涉外婚姻,大多会想到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实际上近年来,随着人们求学、就业越来越国际化,涉外婚姻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正式实施,该法更具有人性化,方便当事人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婚姻纠纷。
夫妻二人一起到美国留学,由于事业发展上的矛盾,在美国协议离婚
男方回国后准备再婚时,却得知国外的离婚协议在国内是不生效的
经过诸多努力,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这件涉外离婚案件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男主人公又能如愿以偿的开始自己的幸福生活。
这是这个涉外案件其中的一个纠结过程,是律师和女当事人沟通的过程。
黄律师最初与女当事人通电话时,女当事人的态度相当抵触。黄律师开导她说,她已分居十年,对这段婚姻无论谁应该负什么责任,事实上都已经名存实亡,她不论心里多么难过,都应该正视这个现实。按照我国的法律,到民政部门离婚是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到场。如果有一方不能到场的话,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反正我不回去,他愿意到法院起诉就起诉吧。”电话中女当事人的态度突然又强硬起来。黄律师在耐心安抚了她的情绪后,又向她详细解释,如果女当事人坚持在国外不肯回来的话,国内法院要通过外交等途径送达传票,这个过程相当复杂,要由外交部转到当事人所在国的驻华使馆,再由该大使馆转交。
“你知道在美国换个城市、搬个家是很容易的事。如果我收不到传票,我的婚姻不就会继续下去了吗?”黄律师听出,电话那端的语气已不再强硬。“如果通过这种途径无法送达的涉外案件,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你作为被告一方,在公告期满后,仍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继续公告。此后,判决生效,你们的婚姻从法律上就彻底结束了。”
14年10月中旬,黄律师接到了女当事人的电话,法院离婚那天,他们真的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解放了曾经,也解脱了自己,今后她真的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新法规更加人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离婚有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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