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热门专题 | 最新动态 | 涉外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收养 | 涉外结婚 | 婚姻问与答 | 诉讼指南 | 财产赠与 | 财产分割 | 法律文书
最新案例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涉外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最新动态 >> 详细
昙花一现的跨国婚姻 缺席审理解散婚姻
时间:2015/3/16 15:23:20  浏览:1199

  2006年6月,某女经他人介绍,与日本国男子相识恋爱。同年9月8日,日本国法务局签署证明书,证实双方的婚姻状况,中国总领事馆予以认证。同年9月15日,某女与某男在中国民政部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领取结婚手续不到1个月时间,日本某男以回日本为某女办理出国手续为由离境回国,自此再未与某女联系,某女也联系不到远在异国的“夫君”某男了。

  姻缘难续,某女于2013年11月27日委托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男离婚。法院受理某女的离婚诉讼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涉外程序规定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省高院又将相应材料报司法部,司法部将材料翻译成日文后按涉外文书送达条约规定转日本国相关部门。2014年6月16日,日本国大阪地方裁判所向中方出具无法送达的证明书。通过外交途径无法送达相应文书后,审理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送达的司法解释,于同年10月6日采用公告方式,为日本国某男送达诉讼文书。在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送达手续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某男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某女与日本某男短时间相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且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某男离境回国后,再未与某女联系,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据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准予某女与某男离婚。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业务范围>>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首席涉外婚姻律师
国际认证律师:黄晓魁
首席律师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援助热线:15142021876
EMAIL:615705112@qq.com
涉外婚姻最新案例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 涉外婚姻看上去很美
· 常见涉外婚姻知识
· 警惕涉外婚姻的骗局
· 起诉法院离婚是否需要请律师
· 认识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 如何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离婚?
· 沈阳涉外婚婚姻登记需要哪些
· 涉台离婚公证比对应当怎样办
· 境外结婚证如何办理公证、认
热门专题更多
· 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本
· 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
·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
· 律师教你追回被转移的夫妻
·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
· 纠正离婚问题中容易被误解
· 沈阳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简
· (涉外)离婚时对方隐瞒工
·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有
· (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判

网站友情链接: 刷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投票指南 投票群 投票 Telegram电报账号 推特号 fb脸书账号

欲申请友情链接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QQ:615705112
紫泰精英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 ,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即时权威的解答。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聘请律师须知 | 业务范围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工作程序
Copyright(C)2005-2019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1017675号-1  EMAIL:615705112@qq.com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天鑫大厦801室  邮编:110000  
本站关键字: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涉外结婚 涉外收养 涉外继承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 沈阳涉外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网 沈阳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网 沈阳涉外家庭 沈阳涉外家庭离婚网 沈阳涉外家庭律师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律师
辽ICP备110176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