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律师代理的沈阳某女士诉某男(德国籍)离婚诉讼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我的委托人非常满意。该案被告失踪,不再和原告联系,原告迫于无奈,委托黄律师提起诉讼,该案经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证据认证、翻译等程序,历时近两年,终于达成委托人离婚的目的。鉴于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详细案情本律师不再披露。
律师提醒
中国人与外国人登记结婚后,感情如果破裂,有两种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第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持有关材料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程序烦琐,需要的时间较长,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高,如果当事人对程序及有关规定不熟悉,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3 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