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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在外买了房子,登记在小三名字。这房子我能要回吗?
时间:2015/2/28 7:46:03  浏览:1937

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小额的家庭支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共同的处分权,并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比如买一部电视或者一个手机,但是如果是大额支出,一般认为处分这一类的共有财产需要配偶一方的同意,如果小三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配偶明知该财产的处分情况或者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则认定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案例】我们结婚时住的是租来的30平的房子,一起奋斗了5年,才买了房子,有了自己的小家。经济条件一转好,他就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今年四月份还给三买了100平的房子,我一定要和他离婚!我们目前有2套,但都是写他的名字,还有一辆车,也是他的名字。请问律师,如果离婚,小三的房子我能拿回来吗?

【沈阳离婚律师黄晓魁解答】我在开始时认为当然可以,只要能够证明是男方出资购房即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征得你同意无权擅自处分。

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上述规定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些学者还以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给“小三”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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