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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如何与美国公民离婚?
时间:2015/2/27 14:10:41  浏览:2662

中国公民如何与美国公民离婚?手续如何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1.中国公民如何与美国公民离婚,如果结婚登记是国内登记,美国长期居住,应在哪国打离婚官司? 中国公民定居美国,起诉离婚可二选一。
原则上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既可以选择在美国离婚,也可以在国内起诉。
美国各州法律不同,但普遍性的规定是外国人在该州居住一般满6个月或一年以上,美国当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受理。
司法审判实践中,一方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直接向国内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缔结地或出国前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2.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权益角度出发,中国与美国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美国起诉离婚,对女方较有利。
美国有较为完善的离婚后扶养制度,美国起诉对女方较为有利,但不利的是:美国律师收取的律师费用通常是中国律师的几倍甚至更多。
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权益角度出发,一般说来女方在美国申请离婚更为有利,因为其对妇女权益保障较为完善,有丈夫离婚后需支付妻子赡养费的制度。
离婚时,妻子有权向当地法庭申请赡养费直至其再婚时或独立生活时为止。法庭裁决男方必须付给赡养费后,即使妻子离婚回到中国,该裁判仍然有效,男方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
反之,中国,则只有象征性的离婚后经济帮助,即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
所以对男方而言,则是回国离婚所背负的法律义务较少。所以在涉外离婚中,男方当事人经常舍近求远、不辞劳苦地选择在国内起诉离婚。

3.从判决后便于财产执行的角度出发,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财产及子女所在地,成选法院首要因素。
当事人应以主要财产及子女所在地作为选择管辖法院的首要因素。
如果在国内起诉离婚,但因我国与美国之间在离婚等民事诉讼方面不存在共同缔结的或者参加并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所以即便中国法院对离婚、共同财产子女抚养作出判决,美国法院对该判决不当然予以承认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判决下来了也没办法执行。
国际私法领域,各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无条件地承认离婚判决,但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则不当然承认。由此当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只能被迫另行起诉,反之亦然。
国内审涉外离婚案 手续较为繁琐
还需要明确的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对传票送达程序要求较严格。如对方不签收传票只能公告送达,周期较长,而且国外房产地契等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州务卿认证,然后拿到中国使领馆认证,由法院认可的翻译公司去翻译,最终才能被我国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手续较为繁琐。
所以在实践中,一般是为了便利诉讼中法院查明财产及子女情况等事实,特别是便于判决的执行,主要财产及子女所在地应是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首要考虑的因素,将来打算在哪里长期生活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4.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中国与美国两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选择在美国离婚,有利于孩子成长。
从这个角度出发,选择在美国起诉,这样有利于女方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美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强调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相关抚养法律较为完善,特别是出于中西方观念不同,美国的法官更倾向于认为两个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而多将两个孩子判归一方抚养,而中国此种情况则多采取均分原则。
而且,实践中美国各州法律大都明确规定有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及抚养方法,判决抚养费数额相对来说远远高于国内水平,并有制度加以约束,一般当事人不敢轻易逃避抚养责任。《法制晚报》曾登出美国洛杉矶市政府仿照“十大通缉犯”名单,制作张贴“通缉”10个最差父亲的海报,原因就在于他总共拖欠17个子女抚养费200万美元。美国洛杉矶市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于阻止这些家长逃避抚养孩子责任的行为。
从上述分析综合来看,美国起诉对女方和孩子是最有利的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小普及: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6、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标准,即为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凡夫妻感情破裂的即应调解或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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