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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其他人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 |
时间:2012/4/8 9:46:42 浏览:3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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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父母的名字在你们的房产证上,离婚时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不能直接处理涉及案外人的房产,法院一般不会将案外人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若该房屋登记在对方或你们双方名下的份额确属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待离婚案件结束后另案提起析产诉讼或你申请将离婚案件中止审理,你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再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确定你们夫妻权益部分。 但若作为案外人的对方的父母仅对你们夫妻共有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2.你们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你们和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若你们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你们和子女名下,虽然子女没有出资,但一旦登记子女的名字,子女对该房屋就享有份额,若子女已成年,则房产分割在你们不能协商处理的前提下,需离婚之后另案诉讼析产。若子女未成年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对房屋进行处理,鉴于子女购买并未实际出资,在具体分割时可以适当调整子女的比例。 3.你们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有时购房出于种种原因将产权只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呢?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房屋由抚养子女一方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理由是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的以登记作为区分标准,要注意登记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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