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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判决涉台离婚案有哪些变化?
时间:2012/4/3 11:31:06  浏览:3139

      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制定了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此后又分别作出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看点

  《补充规定》出台后,将会给涉台离婚案件带来哪些变化呢?

  《补充规定》的出台将会给内地方诉台湾配偶的离婚案件带来三大变化。

  变化一

  快速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担心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在内地无效,所以在涉台离婚案中,内地配偶通常在内地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涉及港澳台的离婚诉讼中,只要有一方在国内,就可以在国内审理,所以法院是受理这些诉讼的。

  如果内地一方提供了台湾配偶的具体地址,法院会按照地址通过对台专邮渠道把诉讼材料、开庭传票、起诉书等邮寄过去。

  但实际上,内地配偶提供的地址有许多时候不正确,法院找不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指定《人民日报》海外版来刊登公告。涉台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法院缺席判决,还要再公告3个月判决书。这样算来,审理一个涉台离婚案件少说也得一年时间。《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放心地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审结时间大大缩短,拿着判决书回内地也能得到认可。

  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的多数为内地女性。

  变化二

  利于子女抚养监护

  在《补充规定》出台前,内地配偶在离婚时已有子女,如果子女在台湾,一般就放弃了抚养权。如果子女跟自己在一起而又找不到台湾配偶,就无法提出索要抚养费,即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难以执行。因此,内地配偶一般就放弃了孩子或者放弃索要抚养费。《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在台湾提出子女抚养监护问题,在内地也可以得到继续执行,这样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就有了保障。

  变化三

  便于执行台湾配偶财产

  一些内地人士的台湾配偶在台湾有财产,在内地也有财产。

  由于两地没有执行协作关系,因此内地方如果选择在台湾诉讼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内地的财产;如果选择在内地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台湾的财产。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再者,内地方在内地离婚时,如果举证台湾配偶在台湾有房产或者存款等,需要提供房产证或者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当地法院认证,内地法院才认可,否则无法识别证据的真假,这对内地方来说非常难。《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方就可以在台湾诉讼离婚,这样举证比较容易。

  在拿到判决书后可以先在台湾执行判决,然后持判决书到内地,执行配偶在内地的财产,或者配偶转移到内地的财产,这样更有利地保护了内地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补充规定》出台后离婚最好去台湾

  《补充规定》出台后,如果台湾配偶有大量的财产在台湾,子女也在台湾,那么最好在台湾当地法院打离婚官司。

  这样在程序上省去了很多繁琐的手续,法院执行起来也方便。 在内地打官司比较难举证,所以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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