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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婚姻问与答 >> 详细
常见婚姻问题60问与答
时间:2012/4/2 16:23:13  浏览:1756
1、什么情形属于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和虐待?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丈夫与异性发生数次性关系算是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吗?
    作为婚姻中一项重大过错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关于事实婚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在民事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所有婚姻纠纷都必须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一个例外。
    6、如何婚姻家庭中的“胁迫”行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7、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8、婚姻纠纷中在何种情形下存在第三人?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法律关于家事代理权是如何规定的?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是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
    11、哪些子女属于婚姻法律意义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2、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可以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14、谁可以成为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5、婚姻法中“一方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16、婚姻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7、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
    18、婚内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规定,婚内主张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19、损害赔偿请求最晚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0、关于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1、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2、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2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多长时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年内。
    24、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25、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6、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支持?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27、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要回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8、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什么?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9、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0、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带有人身性质,属于个人财产。
    31、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何确定归属?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如何处理?
    可以协商或者按市价分配,在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如何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应如何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37、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如何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8、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此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出资该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0、何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下。
    4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不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下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是否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有,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是否还可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不予支持。
    44、夫妻一方是否可以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45、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6、关于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47、婚内是否可以诉请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8、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4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财产性质?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0、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该如何处理?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任意撤销与限制)
5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性质如何认定?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性质如何认定?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3、夫妻在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5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不成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5、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
在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性质如何认定?
该房屋应认定为父母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7、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性质如何认定?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58、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60、婚内所订立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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