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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房产之离婚纠纷---婚前举债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2/16 14:26:47  浏览:3274

    案由:离婚与房产之离婚纠纷---婚前举债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双方以共同名义于婚前购买婚房,婚前领取房产证登记于双方名下。后因感情不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房产。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房产现价值180万元且按揭贷款还剩30万元未还清。男方要求房屋归他所有,支付女方(180万元-30万元)÷2=75万元,女方认为由于上述房屋的首期房款30万元是向其父母借款,故上述房屋应先扣除首期房款30万元再进行分割,并提供其书写的借据一张以证明其向父母借款30万元购房,但男方对该笔债务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由双方共有的房屋,双方均确认该房屋价值180万元且按揭贷款还剩30万元未还清,女方要求上述房屋应先扣除其向父母借款30万元再分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房可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相应的款项(180万元-30万元)÷2=75万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女方称其向父母借款30万元购房,并提供其书写的借据一张以证明,男方对此不予确认,由于该借据上的借款日期为双方结婚之前,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该借据为女方亲笔书写而无其他旁证,故证明力不足,该院对女方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离婚;二、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三、位于X市X区X街X号房屋归原告男方所有。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男方应支付被告女方人民币75万元。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律师的指点下,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男方一气之下曾签订过的离婚协议,那份离婚协议是男方起草的,里面明确表示“双方同意由男方承担从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当月及以后的剩余供楼款,并由男方适机变卖住房,变卖所得款项支付该住房所有相关费用之后,先支付女方父亲30万元,剩下款项双方各分50%。”。女方还提交了买房时从母亲个人账户里转账30万元首期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进账单,证明是由女方的母亲购房时付的首期款,从而证实女方向其母亲借了购房款30万元,购房是以便结婚后共同居住所用的。女方请求二审法院对位于X市X区X街X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后,扣除银行欠款及上诉人女方向其母亲的借款后进行平均分割。女方委托的律师认为,在本案发生之前,从男方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中可知,女方母亲提供借款的对像是男女双方,而非女方一方,且男方对此明确知晓。因此,一审法院对女方父母所借30万元全部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分割的处理于法无据。虽然男方认为涉案房产在开庭之时的价值为180万元,但该价值并不能够真实地反映涉案房产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更加不能反映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时涉案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且女方在一审在提交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表示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测定,并作出拍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女方的请求拍卖涉案房产,就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分割,而不是将涉案房产直接判给男方。即使是这样,目前实际情况是开庭之时到判决之时房屋所在城市的房价己发生了较大涨幅,一审法院仍以开庭之时的房价作为判决之时的房价的衡量标准是错误的。而男方委托的律师在庭审质证程序中,对女方在二审中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认可。该律师认为,这两份证据是已过一审举证期限后提交的无效证据,不应以此为依据。
    关于上诉人女方请求对对位于X市X区X街X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扣除银行欠款及女方母亲的借款后重新分割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女方在答辩状中提出由房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但女方和男方在一审庭审中均明确确认上述房产的时值为180万元,是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就房产的当时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依据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做出认定和处理,依据充分,女方要求对房屋价格重新评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女方所称的向父母借款30万元是否应由男方共同负担问题,女方提供了其本人书写的《借据》及其母转账的银行进账单予以证明,由于该笔款项为男女双方购房的首付款,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所共享,由此产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男方和被上诉人女方各负担150000元(300000÷2)。综上所述,女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一、二、三、四项。二、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由男方和女方各负担150000元。

    婚姻房产律师评析:因为女方在二审中提供了其母为其转账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凭据,以及其与男方先前所达成的能够反映其母出借款项购楼的事实,所以,终审法院才采信了女方的上诉意见。假设女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那么不排除相应的不利后果,进而使女方陷入被动局面。为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涉及家庭或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相关债权人,哪怕是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共同出具书面的借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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