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王女士问:我母亲有4个女儿,房屋8间。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这10间房屋交由我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去年年底,这些房屋依法被征收,我得到安置补偿费100余万元以及拆迁安置房一套。事后,两个妹妹与我发生纠纷,称母亲留下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因此遗嘱不再有法律效力,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征收所得的财物。请问她们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继承。你母亲生前曾立下遗嘱,根据你的描述,她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立下的遗嘱也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对遗嘱进行了公证,由此可认定你母亲所立遗嘱有效,她的遗产分配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如果这10间房屋没有被征收,那么你可以按照母亲的遗嘱,取得这些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后,遗嘱是否就失效了?未必如此。房屋没有了,遗产作为一种具体的物不复存在了,遗嘱继承的标的物也不存在了。但房屋在实体上的消失,并不等于房屋财产权的丧失,此时,遗产已经由房屋的形态转变为另外的形态存在: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也就是说,虽然房屋没有了,但是它们的财产权依然还存在,并且有了具体的存在形式。因此,尽管你母亲的遗嘱是针对房产而设立的,但同样适用于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分割,房屋的征收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你可以根据母亲所立的遗嘱,依法继承现有的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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