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判决四遗嘱案 裁定过继子女无继承权
人民网5月27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高院26日就处理的4宗遗嘱案颁下判决,确立继子女并不属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里所说的“后嗣”,纵然继子女与继父母朝夕相对感情深厚,但若继父母生前未有立下遗嘱,继子女也无法如亲生子女般继承遗产。高院指出条例必须明确,强调法庭乃依法判决,但法官对4名申索人表示同情,特别于判词末段提醒他们,可透过其它渠道去申领应有的遗产。
为厘清相关法律原则,高院早前一并处理4宗案件,昨一致判涉案的继子女及其遗孀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遗产。按此条例,若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配偶有优先权申领遗产,但如果另一半比他早逝,遗产则由后嗣继承。判词昨确立“后嗣”只限亲生子女,继子女不在此列。法官考虑到案中答辩人律政司也期望法庭为公众利益而澄清相关条文,故虽然判其中一名继女凌绮琚败诉,但判讼费由遗产支付。 判词指出此条例弹性欠奉,不论申索人与死者关系如何亲密,只要不在条例所列之内就不获分遗产,但法官指出提供完美答案的规则,不可能存在世上,也没有人完全洞悉死者意愿,故条例必须是明确而容易操作,受益人身份按明确的血缘关系界定,而非根据感情深浅。
法官亦指出,现行法定政策可弥补条例的不足,死者只要生前立下遗嘱,清楚列明自己意愿如何分配遗产,遗嘱绝对凌驾条例之上。此外,继子女也可以循《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继承无遗嘱而去世者的遗产”去申领遗产,因为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会成为政府所有,政府可从中拨款予死者的受养人。法官于判词表示,对4名申索人表示同情,但强调法庭乃依法判决,特别于判词末段提醒他们可利用上述渠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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