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热门专题 | 最新动态 | 涉外继承 | 涉外离婚 | 涉外收养 | 涉外结婚 | 婚姻问与答 | 诉讼指南 | 财产赠与 | 财产分割 | 法律文书
最新案例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涉外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 财产分割 >> 详细
离婚分得丈夫持有10%股份 无奈却被婆婆要回
时间:2011/10/28 11:36:34  浏览:1763
中国法院网讯   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詹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给妻子韩某。婆婆李某得知后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对儿媳分得的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

    詹先生与韩女士于2006年4月结婚。2006年11月30日,两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分得北京某餐饮公司10%的股份。离婚后,餐饮公司尚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80%的股权,儿子詹某持有20%的股权。2008年3月,李某获悉,儿子未经其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将餐饮公司10%的股份分割给儿媳韩某,认为该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儿子儿媳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餐饮公司股份10%的约定无效。

    儿子詹某辩称,离婚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的约定告知母亲,当时没有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同意母亲李某的诉讼请求,愿意将10%股权的对价(大约1万元)支付给韩某。

    韩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而且,李某知道并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但由于各方属于家人关系,不可能留存书面证据,但依常理判断,婆婆李某应当知情并同意。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韩某的股份,韩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餐饮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就涉案股份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韩某认为李某知悉该股份分割,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詹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餐饮公司10%股份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调整。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规定不一定有效。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业务范围>>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首席涉外婚姻律师
国际认证律师:黄晓魁
首席律师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援助热线:15142021876
EMAIL:615705112@qq.com
涉外婚姻最新案例
·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 涉外婚姻看上去很美
· 常见涉外婚姻知识
· 警惕涉外婚姻的骗局
· 起诉法院离婚是否需要请律师
· 认识世界各国法定结婚年龄
· 如何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离婚?
· 沈阳涉外婚婚姻登记需要哪些
· 涉台离婚公证比对应当怎样办
· 境外结婚证如何办理公证、认
热门专题更多
· 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本
· 老公喜欢嫖娼,老婆起诉离
·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
· 律师教你追回被转移的夫妻
·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
· 纠正离婚问题中容易被误解
· 沈阳涉外离婚律师黄晓魁简
· (涉外)离婚时对方隐瞒工
·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有
· (涉外)离婚案件中缺席判

网站友情链接: 刷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刷票 微信投票 微信投票指南 投票群 投票 Telegram电报账号 推特号 fb脸书账号

欲申请友情链接与合作,请联系我们 QQ:615705112
紫泰精英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 ,为您的法律咨询问题立刻提供在线即时权威的解答。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聘请律师须知 | 业务范围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收费标准 | 工作程序
Copyright(C)2005-2019沈阳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辽ICP备11017675号-1  EMAIL:615705112@qq.com  
电话:(86)024-31227919、15142021876  法律援助热线:15142021876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天鑫大厦801室  邮编:110000  
本站关键字: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涉外结婚 涉外收养 涉外继承 沈阳涉外婚姻家庭网 沈阳涉外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律师网 沈阳律师网 沈阳涉外婚姻网 沈阳涉外家庭 沈阳涉外家庭离婚网 沈阳涉外家庭律师 沈阳涉外离婚 沈阳涉外律师
辽ICP备110176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