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在河南洛河县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24日,二人一回到新疆后马上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才第一次到达丈夫家中的郭某某此时才发现原告的家庭情况与想象的不一样,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同年8月,郭某某离家出走后就再没有回来,也没有与杨某某联系。9年里,为了找回妻子杨某某,多次到妻子的河南老家取打探妻子的消息均无果。无奈之下,杨某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某离家出走9年未归,且不与原告杨某某联系的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