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周某和被告陆某于2005年春季在网上在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网上聊天和电话交流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原告周某还在某大学里读书,2006年7月原告到广东做暑假工,双方在广东见面并同居。
2008年1月22日双方自愿到贵港市覃塘区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后,婚后,原告发觉双方性格差异大,故口头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便多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欲与原告进行协商解,但双方由于经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通过网络相识,双方虽常在网络上交流,但因在网络上交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当时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在网上谈恋爱时周某还处于在校读书阶段,并且第一次见面双方便同居,表明原告是草率地与被告谈恋爱,也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双方虽然办理婚姻登记,但办理登记后双方至今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告也未正式过门与被告同居生活,表明原、被告还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只要原告同意承担一半夫妻债务,也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7万元债务,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所负债务是被告用于与他人在本村合伙开办企业产生的,据此对被告提出分割其所借的7万元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