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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篇: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时间:2011/10/27 14:41:50  浏览:1722

案例篇: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一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经常是双方的焦点。有的充满疑虑地计算存款、股票、车子、房子,担心对方使诈。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分割共同财产呢?日前,记者在塘沽法院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件,并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

  案例一 丈夫私下赠送

  女方不能举证

  一对夫妻结婚14年。妻子在塘沽一国有企业做职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基本上每月工资都用于生活和治病。她的丈夫是某公司经理,收入颇丰,背着老婆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女方因男方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向法院诉称,丈夫将几万元现金借给别人,也不跟她打招呼,还曾送给他妹妹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对此,丈夫坚决否认。由于女方不能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库

  离婚后可追缴

  韩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有交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7000元;有农业银行存折两个,存款44000元。存款时间均在离婚前。 韩女士认为前夫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前述三个存折总计61000元的一半。

  开庭审理时,韩女士的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但辩称现在还欠外债22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塘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且前夫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22万元外债确实存在,遂法院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躲避外债离婚

  弄假成真傻眼

  陈某一直做服装生意,家里存款有30多万元。为躲避外债,妻子同他商量“假离婚”,并协议将房产家电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办完离婚手续后,女方竟将陈某的外债全部还了,并称自己只不过是顺水推舟,其实早就想和他离婚,并催促他赶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这下傻了眼,起诉要求判定当初的离婚无效。

  塘沽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家产怎么分

  方法一:财产公证或协议

  塘沽法院一位民事法官指出: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财产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双方也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方法二: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

  此外,夫妻双方一旦发觉夫妻关系行将破裂时,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时那样把财权交给一方;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不可掉以轻心。

  方法三:夫妻对存款设联名账户

  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因此夫妻可对存款设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储种、在哪个储蓄所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证据。同时,还可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方法四: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起诉,发现另一方已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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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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