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这也许是许多离婚人士对曾经的另一半的要求。然而梁峥嵘却万万没有想到,在与前妻协议离婚平静分手半年后,居然又被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被隐瞒的财产”。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从来只有新人笑,有谁见到旧人哭?曾经的天长地久、海誓山盟在现实面前却往往经不起考验。梁峥嵘(化名)和徐凝(化名)在经历了7年之痒后,从恩爱夫妻走上了离婚之路。值得庆幸的是,双方都还比较理性,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吵吵闹闹。2009年7月,在平和的气氛中,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东西。
前妻:离婚前丈夫转移财产
如果故事发展到这里就画上一个句号的话,那似乎只是一出好聚好散并不怎么跌宕起伏的感情戏。可事实上,令丈夫梁峥嵘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场失败的婚姻结束半年之后,他却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他的前妻徐凝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原本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明“两清”,如今又怎么突然出现了25%的股权呢?
在法庭上,被告梁峥嵘和原告徐凝都情绪激动,针锋相对。
徐凝认为,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其前夫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离婚之后,她才从第三方处得知,在双方尚未离婚之时,梁峥嵘就已经投资了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被告占其中25%的股份。“以前我只知道他在外面做建筑生意,但一直都是小打小闹,并不知道他拿家里的钱出去和别人合伙注册了一个公司。而从他注册公司的时间上看,那个时候我们感情已经不和了,所以他一定是故意把一部分钱通过注册公司转移出去想要在离婚时少分给我财产。”在法庭上,徐凝情绪激动地说道。
因此徐凝认为,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梁峥嵘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前夫:离婚时前妻放弃股权
对于前妻这种说法,被告梁峥嵘同样很是气愤,法庭上他反驳称,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原告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隐瞒或欺骗原告的情形。梁峥嵘大声嚷道:“当初她(徐凝)之所以没要求分割这个公司的股份,是因为公司当时经营不好,还欠了债,她又不懂经营,怕分了这些股份后反而受到债务牵连。当时她自己不要,凭什么现在公司经营有些起色了,她就要分股份了?”
梁峥嵘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表述的“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已明确包括了原告主张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原告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也无法接受。
在法庭上,对于离婚时徐凝是否知道梁峥嵘所拥有的这部分股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再也没有了当时协议离婚时的理智与平静。
法院:再次分割财产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应该如何理解,即“自行分割完毕”的究竟是双方的全部财产,还是只有双方在协议中具体列明的财产?
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存款、珠宝首饰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而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峥嵘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原告徐凝和被告梁峥嵘各半分割。
法官点评:离婚析产需严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徐丹红
近年来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这种做法本身值得提倡,因为它避免了分手时的吵吵闹闹甚至就此反目成仇,本是一件好事。但大家在心平气和好离好散的同时,也应当谨慎小心,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在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避免出现遗缺。尽可能避免在完成财产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财产的情况,从而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避免出现本案中所用的“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之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都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完整的表述能力,建议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拟定并提醒注意事项。
对于房产、存款、基金、股票、金银珠宝等传统的财产,离婚时一般都会有比较明确的分割,但对于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对公司经营最有利,许多人却并不了解。
按照现行法律,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结婚前已获得股权,结婚后也没有发生变化,那这部分股权不用分割,但如果结婚后股权发生过变化,则需要分割。
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合理合法的股权价值评估,将公司股权折现较低的金额支付给对方。
但如果你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运作需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且股票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套现,减少股权损失的余地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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