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案例:2000年,宋某(男)与邹某(女)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吵架,加上宋某经常吵架是对邹对手打。邹某于是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法院将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宋某后,宋某签收后既不到庭说明情况,并拒绝到庭应诉。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将将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宋某后,宋某签收后仍然不到庭说明情况,并再次拒绝到庭应诉。法院根据邹某提供的相应证据,并作了审查核实后,认定宋某与邹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缺席判决宋某与邹离婚。
(注:为保护他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虽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但是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经审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当然了,人民法院以缺席当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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