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涉台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 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 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六、申办涉台遗产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原件)、档案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的往来信件、受托人身份及接受委托的信函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原件或经公证的影印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件。
5、经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七、办理继承的方式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八、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手续
根据1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台湾当局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
1、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
2、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3、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收归国库”。
在具体继承方式上与国内有一定区别。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其份额比例如下: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时,平均继承;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 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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