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家住中华新路的邱老伯,因其房屋被己经与女儿离婚的夏某强行占据,也无力使他迁移,只好将夏某告上法庭。昨天,闸北法院做出夏某(及其所有物品)迁出中华新路房屋的判决。
中华新路房屋是邱老伯所有的私房,夏某曾系邱老伯的女婿。去年8月17日,法院判决邱老伯女儿与夏某离婚,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夏某上诉,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2002年5月,邱老伯女儿与夏某登记结婚,夏某将其户籍迁中华新路房屋并居住至今。夏某认为,当初邱老伯同意自己婚后入住中华新路房屋,曾要求自己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配置家具及家电等,自己共出资69179元,同时在入住前就支付了3200元。后因装修质量有问题,尚有5462元装修款至今未付。邱老伯则认为,装修中华新路房屋的钱款,是女儿和夏某共同出资的。
庭审中,夏某不同意邱老伯的诉讼请求,提出当初邱老伯同意自己入住该房,并且同意户籍一同迁入,自己又出资近7万元对邱老伯现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故自己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否则,自己当初可以用7万元购置一套房屋,现自己无其他住房。自己出资对邱老伯中华新路房屋进行装修,是与邱老伯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交换。邱老伯坚持认为,对中华新路房屋的装修,是女儿和夏某共同出资的,现女儿和夏某已经离婚,考虑到夏某的实际情况,同意给夏某一定的宽限期。
法院认为,中华新路房屋是原告所有的私房,原告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02年5月,因被告与原告女儿结婚,原告同意被告居住系争房屋。但2010年10月法院已终审判决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且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的住房自行解决。现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可以支持。被告称其户籍已迁入该房,当初被告出资近7万元对原告居住的中华新路房屋进行装修,并由此取得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无法律依据。如被告认为中华新路房屋的装修款应由原告承担,可另行依法解决 |